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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案件“临时家长”出庭

潜江首启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时间: 2013-08-06 17:18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陈群安  通讯员  谢燕临    力)日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潜江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派副秘书长王长清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的身份作为被告人刘某的“临时家长”出庭参加诉讼。这是新修改的刑诉法实施后该院按照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个案例。

   该案公诉到法院后,法官谢煜枫来到被告人刘某的居住地,了解到刘某的父母在其年幼时就已离婚,不知去向,也无联系方式;其爷爷、奶奶也已过世;其他的成年家属均在外打工,也无法联系。为了保障被告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积极联系,由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派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庭审。

   庭审前,审判人员向王长清代表详细介绍了刘某家庭情况及成长经历的调查情况,让其了解刘某成长的环境。庭审开始后,王长清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在帮助刘某理解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的同时,还帮助他消除恐惧和焦虑心理,与审判人员一起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早日回归社会。刘某听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临时家长”介入庭审,帮助减少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沟通中的障碍,从而形成和缓的庭审氛围,降低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阴影,及时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紧张的情绪,建立未成年被告人对审判活动的信心,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原文刊于《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3日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