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
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共 湖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湖 北 省 监 察 厅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鄂人口委[2010]22号
中共湖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保证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经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关于在全省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政策法规,规范生育秩序,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湖北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央和省委《决定》精神为指导,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委《暂行规定》为准则,以教育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肃党纪、保证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为目的,全面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规范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清查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一)普法宣传。广泛学习宣传《暂行规定》和《条例》,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摸清情况。查清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三)严肃法纪。依法严肃处理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规范秩序。加强对生育过程管理,规范生育秩序,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建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
三、时间范围
这次清理清查,主要是对2003年1月1日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清理清查专项整治。
“共产党员”指党组织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指我省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准备 。各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组织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法院、卫生和人口计生等部门在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工作职责。
(二)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暂行规定》和《条例》等政策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执行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增强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主动参与到这次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中来。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暂行规定》和《条例》主要内容、公开举报电话、公开有奖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三)清理清查。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及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管理权限,以村、居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采取自我申报、群众举报、组织核查等方式,对2003年1月1日以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再生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要注重利用人口计生基础信息资料,重点收集违法生育对象违纪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子女姓名、从业性质、全年收入、社会抚养费缴纳及党纪政纪处理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特别是对以收(抱)养、寄养、投靠等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重点调查,并如实登记建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提供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名册,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相关信息资料,逐级核查上报,做到全面彻底,不漏一人。
(四)综合汇总。各地根据清理清查所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清楚的,要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处理。清理清查的结果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按属地管理原则、违纪违法性质、处理情况等,进行分类造册和汇总。
(五)依法处理。对违纪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其组织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2003年1月1日以来,违纪违法生育,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法定程序罢免或取销其资格;对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违纪违法生育,已处理的相关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明显过轻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到位;逾期未主动报告违纪违法生育情况、经组织清查出来的,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生育等典型案件,在落实处理措施的同时,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建章立制。各地要针对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堵塞漏洞,加强人口计生的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生育过程的服务管理,建立规范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工作机制。
(七)总结评估。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州纪检监察、组织和人口计生部门。各市、州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办,9月20日前将清理清查情况报省相关部门。省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清理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年终进行总结表彰。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党政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处理的依据
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依据违纪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发生违纪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据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发生违纪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3、2009年11月1日至今,发生违纪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省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胡菊萍同志任组长,省纪委、省监察厅副厅长黎虹同志、省委组织部副厅级督查员张家洪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加强同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的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不留死角。领导小组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启动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三)严肃工作纪律。清理清查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守群众工作纪律,按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在清理清查活动中图形式、走过场,工作不力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月10日前将上月清理清查个案登记表和统计报表,以及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的处理文件,报省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督办,确保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的质量和实效。要把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情况摸准、案件办实、处理到位,经得起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