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对全省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判决
2012年5月17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凯、罗翠旭、龚朴、雷宇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该案系全国第二起、湖北省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余凯(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高级分析师)分别以柳翔、罗曼、翁方伟的名义先后成立了武汉胜券在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仕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善行投资有限公司,随后招聘被告人罗翠旭负责操盘、管理日常事务和撰写荐股文章,招聘被告人雷宇为各大财经媒体联络人,招聘被告人龚朴负责操盘。同时,余凯还聘请哈尔滨市江海证券分析师蔡国澍、洛阳证券分析师黄翔为其撰写荐股文章,并要求二人和被告人罗翠旭为其开立了鄂淑英、李冰、齐秉华、武锦锦、张淑芝、任宪玉、罗翠清等7个证券账户及对应的银行账户,加上其控制的刘汉珍账户进行炒股,蔡国澍利用其控制的吴君、杨萍、武岩账户与被告人余凯同步操作炒股,按照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对“ST金花”等44只股票进行操纵,在每天收盘之前购买相关股票,然后余凯利用华泰证券分析师李德胜(天津)和中信建投分析师丁彦森(天津)的名义在“证券之星”、“和讯网”、“新浪网”、“金融界”等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述股票,影响证券价格,并在荐股文章发表的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477870.22元。
2009年4月,被告人余凯借用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随后余凯安排罗翠旭、龚朴到北京与该公司经理白杰旻商讨具体“合作”事宜,商定由被告人罗翠旭等人撰写相关股票的荐股文章,交被告人余凯审核修改后,发送到双方共有的邮箱,再由白杰旻进入该邮箱提取荐股文章,以“禧达丰白杰旻”的名义分别向“新浪网”、“和讯网”、“金融界”等各大财经媒体发布。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余凯等人以 “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手段,先后在“东方财富网”、“和讯网”、“中金在线”等网站发表荐股文章87篇,对“粤富华”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3463677.93元。
2009年5月8日、11日,被告人余凯等人买进了“莲花味精”股票18647698股。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雷宇以“禧达丰投资李京来”的名义,在“新浪网”财经板块上发表荐股文章对该股票进行推荐, 5月12日、13日,被告人余凯等人将持有的该股票全部卖出,交易获利计人民币130574.00元。
2009年5月14日、15日、18日、20日,被告人余凯等人买进了“ST工新”股票230000股。5月20日,被告人雷宇以“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名义,在“新浪网”财经板块、“中金在线”发表荐股文章对该股票进行推荐。5月21日、22日,将持有的该股票全部卖出,交易亏损计人民币15264.33元。
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余凯等人以买入“东方电子”股票9451386股。同日,被告人雷宇以“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名义,在“东方财富网”、“金融界”、“新浪网”财经板块、“中金在线”发表荐股文章对该股票进行推荐。5月26日,将持有的该股票全部卖出,交易获利计人民币4606329.14元。
在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余凯通过“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330235.65元;被告人罗翠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03724.12元;被告人雷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54061.1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凯、罗翠旭、龚朴、雷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抢帽子交易”的方法操纵证券市场,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判决:被告人余凯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被告人雷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被告人龚朴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翠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余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330235.65元、对被告人罗翠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3724.12元、对被告人雷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54061.13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