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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中院执行局能动执行为辖区经济发展护航

时间: 2013-05-22 10:51

   

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常互负债权债务,但纠纷双方的权利划分并非同时完成,对已确权的债务执行时如何保护尚未确权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官在执行中需要具体处理的问题。近日,我院执行局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转换思维,能动执行,有效化解一起企业间债务纠纷。

原告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与被告潜江某铝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潜江某铝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300万元。判决生效后,依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的执行申请,我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并交由执行局执行。

执行局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向潜江某铝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通知期间,潜江某铝业公司向我院书面反映其与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系多年合作关系,双方商事来往较多,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与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另一合同纠纷已由汉江中院民二庭判决,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应给付其货款3000余万;且春节将至,此时强制执行将可能导致公司员工人心不稳、生产难以继续,故请求我院暂缓执行。我院审查其请求后认为,潜江某铝业公司诉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的判决还未生效,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最终确权,此时如停止执行将有可能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不利于矛盾最终的化解;但此时正值春节期间,如继续强制执行又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为稳定企业生产和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执行局经研究决定继续查找被执行财产,对查找的财产现采取控制措施。

因潜江某铝业公司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相应义务,执行局通过多渠道查找到潜江某铝业公司在平安银行武汉分行有足额存款后,遂依法将其冻结。此时,潜江某铝业公司立即派人赶至我院,向我院反映被冻结的存款属其在平安银行的贷款保证金,如不尽快解冻将致使其贷款被银行划为不良贷款,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执行局对此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我院冻结此款在法律上并无瑕疵,但冻结该款项又确实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协商,执行局要求潜江某铝业公司在其他银行账户存入足额款项,并在足额冻结执行款的情况下迅速解除其贷款专户存款的冻结。此后,湖北省高院向我院执行局发出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院将该案执行款暂时不给付中南某化轻有机材料公司,我院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将相关执行款划入我院执行款专户进行保全,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近年来,我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既严格遵守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际问题,始终坚持执行为企业排难、司法为经济护航的执行理念,通过能动司法为地方企业化解了较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