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胜辉减刑案件立案公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肖胜辉减刑案件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于2025年6月12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3461。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2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鄂汉江监减建字第173号
罪犯肖胜辉,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2020227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回龙镇金家会村竹林湾22号,于2014年8月14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4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胜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部分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7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上诉人肖胜辉的定罪量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17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6月3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3年4月23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于2024年3月31日因背靠床梯下床扣2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2年5月表扬,2022年11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2023年9月表扬,2024年3月表扬,2024年8月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该犯没收部分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报请减刑幅度时,已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胜辉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