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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惹纠纷 法官妙手解“心结”

时间: 2012-02-20 08:27
    2月12日,仙桃市沙咀办事处沙咀村,因房产纠纷打了四年官司的刘代雄、李文斌在调解协议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屋外两家亲属已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点燃了庆祝的爆竹。看着一起历时多年、矛盾尖锐的纠纷得以化解,汉江中院民二庭法官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1994年,刘代雄与妻子杨娟在沙咀村利用宅基地自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后刘因犯罪服刑,在此期间,杨娟因治病和孩子上学急需用钱,以丈夫刘代雄名义与丹江口移民李文斌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李支付68000元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直接搬进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2008年杨娟病故,同年3月刘代雄出狱后居无定所,为此,刘代雄以妻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文斌返还房屋。诉讼期间,双方矛盾日益突出,闹得不可开交。为尽快解决纠纷,两方都曾赴省上访。2009年,双方争议的房屋列入仙桃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周围房屋均已拆迁,因该房屋涉及诉讼无法拆迁,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进程。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汉江中院民二庭法官印坤主审此案,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对所涉法律关系和纠纷的最终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即“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李文斌已付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生活多年,只有以房屋拆迁补偿价值分配,才会利益均衡。但该房屋因涉诉补偿方案未落实,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印坤向合议庭提出将村委会和拆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的办案思路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经向村委会、拆迁公司了解,涉案房屋可以补偿330平方米的还建房和相应股金。为推进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解决最后的“钉子户”,村委会和拆迁公司同意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

    没想到调解过程从一开始便异常艰难,刘代雄认为自己无过错,只愿赔偿原购房款6万余元,李文斌则认为应按拆迁补偿方案70%的比例补偿自己,应得70余万元,双方差距过大。眼见调解几乎无望,肖淑云和合议庭成员一次又一次到两方当事人家中分头调解,向刘代雄讲述在杨娟生病和孩子上学急需资金期间,李家购房款化解了燃眉之急,且李家已在该房屋居住多年,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和装修,应当从合情合理的范围予以补偿。同时,向李文斌解释法律的明确规定,“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考虑到李家的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经过近三十次上门沟通,双方的思想渐渐发生变化,同时被法官的真诚打动,调解的差距逐渐缩小。

    在双方协商条件基本接近时,李文斌却道出自己的“心结”,刘代雄在村里都是亲戚和熟人,自己作为移民,即使得到一套还建房,也住不安心。肖淑云和印坤理解李文斌的心结,又三次到村委会和拆迁公司,找负责人协商,要求保障李文斌的权益,解除后顾之忧。村委会和拆迁公司承诺在选择还建房户型结构、过渡安置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水电开户费等方面李文斌享受与其他拆迁户同等待遇。李文斌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刘代雄也对法官主持的调解协议表示接受。

    由于城中村改造的最后难题解决,不久后房屋顺利拆除。一起历时四年的纠纷,终于在法官三十二次调解下,以各方多赢的满意结果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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