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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的一波三折

——一线法官办案手记

时间: 2014-12-23 11:39

20141126上午1028分,我微信收到了张强发过来的图片,显示为中国光大银行300万元的转账回单。微信上又收到张强的一条信息,刘法官,董涛的款子打过来了。我心中顿时升起小小的成就感,思绪飘到2个多月前受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918,董涛与张强签订《奥川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强将其持有的奥川公司100%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此价格仅指固定资产)转让给董涛,董涛先行支付150万元,在奥川公司资产清点、造册、计价完成后,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固定资产余款400万元及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合计款项支付给张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董涛又与叶祥签订了《奥川公司产品承包销售协议》。董涛向张强支付200万元后,双方对奥川公司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合计款项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履行,董涛也因此无法将产品交给叶祥销售,为此董涛赔偿叶祥违约金197万元。董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董涛197万元。最终一审法院以《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为由判决张强返还董涛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并以张强存在缔约过失为由判决张强赔偿董涛损失70万元。董涛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收到案件,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详细阅卷、仔细分析原审近三十页的判决书和双方所举共计近四十组证据,我初步形成阅卷笔录。通过对会计方面书籍学习,厘清相关概念后,我意识到,双方当事人对价款的构成约定模糊。

整整一天的开庭,虽然使人筋疲力尽,却也让我在争吵之中看到了调解的可能性。庭后,通过电话聊天的方式,我了解到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一个重要案外因素是张强亲戚的阻碍。原来张强早年在天津定居,年老后为回报家乡,联络亲情,设立奥川公司,由其亲戚经营管理,其亲戚听到公司要转让的信息后百般阻挠,导致张强在短期内无法向董涛转让股权。

合议庭讨论认为,价款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就价款无法协商一致,应确认转让合同未成立。但简单的一纸判决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我多次面对面或电话联系的方式与董涛沟通,向董涛分析接手公司后可能存在债务不确定的现实风险和法律上对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没有约定的法律风险,引导董涛往拟定调解数额靠拢。有时白天实在难有空闲时间,便在晚上通过电话聊天的方式做董涛工作。

在将董涛的期望值逐步引导至拟定的调解数额后,我开始通过电话做定居天津张强的工作。从情理上讲述张强不履行股权转让给董涛已造成的损失和董涛现在所处的困境,从法理上分析合同虽未成立但对张强也具有约束力,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事捋清、理讲明、法说透,让其心里有本明白账。也在一次次的交流沟通中,说服张强心平气和,换位思考,以调解方式妥善处理纠纷,避免诉累。通过多次长时间的电话沟通,张强终于同意支付董涛损失100万元。

双方调解方案已基本一致,我便组织董涛和张强特别授权的律师到中院调解。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董涛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陷入僵局,眼看就要谈崩,考虑到张强在二审时也上诉,因逾期交纳上诉费用而被裁定自动撤回上诉,该笔上诉费还在中院账上,尚未退还张强,于是我提出折中方案,建议将该上诉费由董涛申请退费并归其所有,董涛则不再坚持要求张强赔偿其案件受理费。经过2个多小时的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了该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不是刘法官晚上九点还坚持给我打电话,让我感受到的你为我们解决问题的真诚,我是坚决不会让步的!”董涛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后感慨道。合上卷宗,我也由衷地觉得,做调解工作在于细,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