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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分析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并提出建议

时间: 2012-10-29 14:48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是民间借款的主体难确定。1、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加盖公司印章,其主体难以认定。有的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个人行为,判定由个人承担责任。有的以加盖了单位印章,个人属职务行为,判定由单位承担责任。有的以个人是借款人,单位为担保人,判定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2、夫妻一方借债,债务承担主体难以确定。借款人负债后与配偶离婚,财产协议由其配偶所有,出借人起诉一般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被告,其配偶则抗辩借款系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以及共同的生产经营,应由借款人偿还。但是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无证据予以佐证,对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大较大争议。

二是利息约定不明难认定。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明,有的本息不分,借款本金中含有利息,本金中所含利息是否支持,是否可以计算复利,实践中存在多种处理方式。

三是赌债等违法借贷难认定。出借人持借款人出具的欠条起诉,而借款人因赌博负债累累外逃,其配偶则以出借人借款是赌博欠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出证据。因为借款均有借条,有借款人签名,形式要件完备,被告抗辩是赌债却无证据佐证。但也有疑点,如借款双方无特殊关系,借款事由不清,时间较短,无利息约定,出借人有“放码”的嫌疑,但不足以认定是违法借贷。

二、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是查明事实,准确认定借款人首先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查明借款人是谁,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借款使用人。然后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配借款来确定借贷的主体。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单位应为担保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单位负连带责任。借据上写明个人与单位均是借款人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偿还。借据上未写明是个人还是单位借款的,借款由谁支配使用也不明确,应推定单位和个人为共同借款人,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偿还。

二是借款本金中利息的认定。1、借款时,当事人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而在借条上不写明利息和利率,对此,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明确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在借款期内计入本金的利息,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息,只能以实际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2、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本息,经与出借人协商同意,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条,此后,出借人要求以借据上的本息为本金计算利息的(复利),应予以支持。

三是夫妻一方借贷的认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分居,而借款给夫妻一方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还赌债、吸毒,或用于其他违法活动,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属上述情况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承续期间所借债务,无论是用于生产、生活,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四是赌博欠债的认定。所谓赌博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赌博所欠债务,或在赌博场因赌博所借债务,或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进行赌博活动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借条上不会注明债务的赌博性质,而参与赌博的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或出具证明。因此,查明赌博债的事实的确很困难。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1、从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按证据规定,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并主张为赌博债的,由其证明赌博债务的事实成立。2、查明借款的事实,要重点查明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借款经过,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准确甄别借款性质,是合法借贷还是赌博债务。3、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查明借款是否属赌博债。必要的时候与公安机关联系,调查了解当事人是否参与赌博或赌博查处的情况,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判断借贷债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引起或形成的证据,双方当事人虽有参与赌博的事实,但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借贷与赌博有关联,尽管法官内心能确认该借款为赌博债,但法院不宜将此类疑似赌博债的民间借贷定性为赌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