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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不可以已”

香港城市大学普通法学习有感

时间: 2014-01-16 08:55

   

经国家法官学院、香港城市大学及国外合作院校共同组织的一轮笔试和两轮面试后,我有幸入选第五届中国法官法学硕士研究生班,自20131月至20141月赴香港学习一年。在法院工作日益繁重之时,能抽身一年多时间专门充实自己,我深知学习机会的难得,特别感谢院党组和局领导的开明与支持,感谢同事们的辛勤工作,得益于你们的支持和付出,我才能心无旁骛圆满完成学业。

一、学习概况

在香港攻读普通法法学硕士,是以英美普通法学习为基础,认识和研究香港基本法、民商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这一年里,我系统学习了普通法介绍、香港基本法与行政法、侵权法、合同法、比较宪法、法与社会等课程,并以良好成绩通过了各门课程的考试。暑假期间,我到香港高等法院实习,亲身体验了香港普通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到美国艾默里大学(Emory University)和韩国高丽大学修读美国法和韩国法,取得学业证书。学习期间,我还赴多个国际组织与海外司法机构参观学习,如联合国欧洲总部(UNEHQ)、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美国国会、联邦地区法院,韩国国会、宪法裁判所等机构,与国际组织官员和当地法官进行了交流。这些经历使我对英美法律体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运作有了较深的体会和感悟。

二、求学香江,感悟香港法治精髓

香港城市大学位于狮子山下,系香港开办法学院的三所大学之一,在法学国际交流和普通法研究方面占有一席之地。该校采取全英文教学。到校后,我们与其他研究生同班上课、同标准考试,这对来自非英语母语地区的我们这28名内地法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我们只有争分夺秒,挤出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以期尽快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节奏。

普通法是判例法,每个法律原则的形成都来自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教授们通过讲解典型案例向我们诠释在时间的长河里逐步积累起来的一部部成熟完善的法律,其强大的生命力令人惊叹。来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Gibson教授在《普通法介绍》课程上介绍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戈尔诉布什等美国经典宪政案例,使我对普通法上个人权利至上、司法经验主义和遵循先例原则有了深刻认识;《合同法》、《侵权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的学习,让我更真切地了解普通法的实践;而《法与社会》、《香港宪法与行政法》课程,则让我进一步了解香港高度自治的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在回归之后面对两大法系的冲突与碰撞,香港法院如何在保持其普通法传统的同时,积极应对与内地大陆法系体制的接轨。

香港非成文法地区,其法律渊源包括不多的条例和数不尽的判例,法律的一般原则也是从判例中归纳得出,具有不确定性及分散性,因此学习中需要研读大量的既往判例才能理解掌握其法律原则与规则。为确保跟上老师的授课内容,我们每周需要阅读几万字的英文资料与案例。与内地法院的判决不同,香港法院的判决书引经据典,洋洋洒洒,动辄超百页。另一方面,每门课要撰写3000字的期中作业和定期完成课堂讲解与演示。作业对原创性有极高要求,不能与出版期刊文章、数据库已有作业的相似度超过25%。尽管如此,我结合教材和普通法案例认真揣摩和体会,侵权法的案例分析作业最后被老师评定A+,全系仅有三个同学获此成绩。城大的这种启发与互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和锻炼了我独立思考和理性思维的能力。

通过学习,我的感悟是:就法律原则或者规则内容而言,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本质上是相通的,尤其是在私法领域。两大法系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方法。英美法系注重传统,是典型的归纳法;而大陆法系则把制度建立在一套成熟、稳定并相对精确的逻辑之上,是演绎法。某种程度上说,大陆法系法官适用法律像做客观题,普通法系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则像做主观题。判例法中最大的技巧在于“辨别”,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也就是其解释法律、“辨别”规则的过程,因此法律解释方法至关重要。关于这一点,“菲佣居港权案”是极好的例证:对于同一法律条款,不同法院适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最终得出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同时,我也看到两大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地互通与融合,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吸收英美法系的抗辩式审判、判例制度、证据制度、陪审制度以及有效调动法官能动性与创造性等机制中的优点,英美法系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立法的功能,强调制定法与判例法并重,看重简易程序以及以调解方式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 积极交流,感悟域外法律文化

除在校学习之外,城大安排我们到香港高等法院实习半个月,并赴美国、韩国、瑞士等地学习、参观和交流。

(一)实习感悟

回归之后的香港法院体系有一个根本变化,就是由香港终审法院取代伦敦的枢密院来行使终审权。终审法院是香港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其下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和裁判法院。此外还有四个审裁处(即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和死囚裁判法庭等。我被安排在高等法院实习,主要任务是通过旁听各类案件,体验香港法院的司法流程,与指导法官交流案件的观点。高等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来说,较严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在原讼法庭进行审讯,上诉案件则由上诉法庭审理。实习期间,我非常荣幸地得到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陈兆恺先生的指导,已年届花甲的他每天下班后都召集我们就当天旁听的案件进行讨论并解疑答惑。陈先生曾语重心长地吐露:“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制度,法律不断的改革只能减少漏洞,但始终会有偏颇。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好处在于保护被告和个人权利,但这也会被一些人利用。而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和避免司法迟延几乎是现代所有普通法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英美如此、香港亦如此。身为一名法官,自己没有能力做到主持正义,只能尽力去减少不公义的情况。”这番推心置腹让我能更客观地看待法官职业。

高等法院的实习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一处小细节——每一个进出法庭的人员,不论庭审程序是否正在进行,都必须面朝法官,微躬身体,安静地进入或退出法庭,且在进退法庭时,必须朝着法官审判席的方向鞠躬。这一细节很好地诠释了:法庭内,法官主宰一切,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象征;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香港深入人心由此可见一斑。

(二)美国感悟

20136月,我们到美国艾默里大学交流学习一个月。艾默里大学创校于1836年,是一所位于美国南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的私立菁英大学,素享“南哈佛”之美誉,在全美排名前二十。该校法学院精心设置了为期四周的暑期课程。著名宪法学者Shanor教授给我们介绍了人类历史上首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诞生的政治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讲述了美国政府如何在该宪法的约束下坚持着“三权分立、联邦体制、宪法至上和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同时通过对美国宪政发展史上著名案例的解读,让我们充分领略到“宪法至上”这一理念的真正内涵。美国著名黑奴问题学者Catherine Cleaver给我们讲述了美国近代历史上黑奴人权的发展历程。除此之外,艾默里大学法学院还为我们设置了“刑事诉讼”与“证据学”两门课程,老师们结合经典案例,生动讲述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让我切实感受到美国法院是如何在实践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疑罪从无的证据规则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在亚特兰大学习之余,我们参观访问了佐治亚州最高法院、亚特兰大Decatur区法院、毒品法院(DrugCourt)和监狱等当地司法机构,旁听法官开庭、了解美国法院的办案程序,并与当地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其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毒品法院这一“新鲜事物”。毒品法院是美国近年来设立的司法改革专门法院,旨在对犯轻微刑事犯罪的涉毒人员进行教化和社区矫正,通过法院、社会机构、社区三位一体的监管,帮助其彻底消除毒瘾并重归社会。作为鼓励轻犯人员参与该项目的措施,在该名轻犯通过若干年的监管、改造并达到“毕业”条件的时候,该毒品法院会对其颁发“毕业证”,使其免于刑事司法诉讼。这不就是人性司法的生动实践?!

(三)韩国感悟

美国学习结束之后,我们到韩国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活动,先后参观了韩国国会、宪法法院、司法研修院、商事仲裁中心等司法机构,与韩国法官、律师座谈并观摩了庭审。韩国宪法法院是韩国的独立司法裁判机构,地位与大法院平级,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宪法进行违宪审查,拥有宪法争议的最终审判权。宪法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国会、大法院院长各推荐3人,经总统任命的9名裁判官组成,自1988年成立以来,共处理了近2万起案件。在高丽大学,韩国大法院前任院长李容勋教授以“法官的角色与政治”为题给我们作了一场精彩绝伦的演讲,李老先生白发苍苍、精神矍铄,他从“法是什么、法应该倾向于什么样的人群以及法律缺位下的法官角色”三个层面,结合韩国的“安乐死案”和香港的“变性人案”,阐述了他对法官职责的认识。如他所言,法官的职责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穷理尽情,能动地适用法律规则,力争使法院的裁判更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我们民事审判中一直大力推广的“情、理、法”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不正与李先生提倡的“穷理尽情”有异曲同工之妙吗!

此外,临近毕业之际,我们还到瑞士日内瓦参观了联合国欧洲总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了解了这些国际组织的主要职责和日常运作程序,它们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与这些国际组织的紧密联系与最新发展。

四、结语

通过一年的学习,我对法治精神和司法能动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透过诸多经典判决的启示,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亦大有增强。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想,这承上启下的一年学习生涯,不仅让我以世界各地的法官为镜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与欠缺,更进一步让我体会到一名法官所背负的责任。“生命不息,学习不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谦虚、更踏实,多思考,多钻研,多请教,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任务,认真办好手中的每一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