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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龙发林庭长不作为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彭鹏与张慧离婚案于2018年6月15日于天门法院(2018鄂9006民初417号)四年来为何一直不执行,原告彭鹏与龙发林庭长一直在联系,龙庭长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忙,被告张慧在武汉与他哥张金武共同买的房子,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锦绣苑3栋3单元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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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彭鹏
发信时间:
2022/8/17 16:39:41
【信件回复】
原告彭鹏与被告张慧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鄂900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慧返还彭鹏彩礼15万元。因张慧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彭鹏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张慧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查明张慧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实际控制金额为13391.98元,彭鹏于2020年1月20日领取。因张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在与彭鹏沟通后,对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彭鹏向本院反映张慧与其哥哥在武汉有房,经查询,张慧在武汉无房产登记信息。彭鹏提出查询张慧哥哥房产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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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天门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8/22 9:46:37